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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常花宁、李梦悦、李浩帅申请执行高庄镇东风村八组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花宁,李梦悦,李浩帅,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27号申请人常花宁,女,汉族,村民。申请人李梦悦,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常花宁,系李梦悦之母。申请人李浩帅,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常花宁,系李浩帅之母。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负责人李新选,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应给付申请人常花宁、李梦悦、李浩帅土地补偿款人民币每人42829.63元,合计128488.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180元、执行费18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该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银行存款133487.89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