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忠林与王明伟、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林,王明伟,魏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杨忠林,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陶鹏,系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伟,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魏玉兰,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林诉被告王明伟、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