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海南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6号罪犯黄海南。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2001)三亚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日作出(2001)琼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黄海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并为核准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03年4月2日止。罪犯黄海南于2001年5月11日入监服刑。罪犯黄海南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1日将罪犯黄海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8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罪犯黄海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四次减刑,累计减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黄海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海南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黄海南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罚金缴纳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