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官召军、王军、唐致站、张跃峰、武玉安盗伐林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官召军,王军,唐致站,张跃峰,武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地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官召军,男,汉族,1971年2月5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唐致站,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跃峰,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武玉安,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与被执行人官召军、王军、唐致站、张跃峰、武玉安盗伐林木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