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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暖与丁浩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暖,丁浩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李暖,女,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徐光涛,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浩,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李暖诉被告丁浩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暖以已经和被告丁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暖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母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