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杜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水海与徐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海,徐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李水海。委托代理人:黄增森。被告: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海诉被告徐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