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龙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靖彩侠诉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彩侠,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龙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靖彩侠,女,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法定代表人,于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孟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靖彩侠诉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靖彩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彩侠撤回对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