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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凯与肖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肖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商初字第69号原告刘凯,男,1969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冬青,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玉芳,女,1961年12月出生。原告刘凯与被告肖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宏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刘丹丹、人民陪审员那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冬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凯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因个人财务紧张向原告借款65000元,当天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12月15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肖玉芳因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刘凯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是2012年12月15日。被告肖玉芳未出庭,对该份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肖玉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9月15日,被告肖玉芳以个人财务紧张为由向原告刘凯借款6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肖玉芳向刘凯借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借条内容及借条下方签字系被告本人书写。现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应还款日2012年12月15日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肖玉芳向原告刘凯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故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故被告肖玉芳应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未载明其与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因双方已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原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请求以6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2月15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凯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以2012年12月15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计算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偿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邮寄送达费22元及公告费303元由被告肖玉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那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永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