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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符日辉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日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55号罪犯符日辉。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日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78.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罪犯符日辉于2010年4月23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一次减刑,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美兰监狱以罪犯符日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日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日辉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符日辉应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78.5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1792.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符日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日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