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新鹏与吴学梅、李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新鹏,吴学梅,李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新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梅,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强,居民。上诉人田新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新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新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新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田新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立俊代理审判员 董志霞代理审判员 代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