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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孟德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