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孟德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