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腾与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高腾。被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华容街***号。法定代表人:魏普照,经理。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号。原告高腾与被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腾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高腾负担。审判员 郭 纪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令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