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担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XX、王晓勇、董钰闵、廖安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担字第2号申请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申请人:王晓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董钰闵,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廖安容,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XX、王晓勇、董钰闵、廖安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申请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荧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