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师诉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师,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王师。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