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远华与石亚龙、孙雪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华,石亚龙,孙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徐远华,电话:。被执行人石亚龙。被执行人孙雪红。关于徐远华与石亚龙、孙雪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400元,执行费为50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各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汽车、无商品房、长期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现同意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