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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5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梁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