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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培建与马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63号申请人王培建与被执行人马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培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钧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4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马春波在长治市水利建筑工程处应得的工程款135561.32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