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传军、谢明英等与马传军、谢明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传军,谢明英,任仰统,任重伟,王玉清,上海三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传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明英,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仰统,居民。法定代理人:谢明英(系任仰统之母),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居民,住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任庄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重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清,居民。原审被告:上海三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洪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马传军因与被申请人谢明英、任仰统、任重伟、王玉清及原审被告上海三和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法院(2012)梁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李学玲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