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德民与XX山、綦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民,XX山,綦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民,农民。被执行人:XX山,农民。被执行人:綦爱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民与被执行人XX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友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