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庆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庆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庆柱。上诉人赵庆柱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告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庆柱称李宝华违章搭建的房屋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李宝华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拆除违章搭建的房屋。赵庆柱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要求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庆柱诉讼请求的实质为要求李宝华拆除违章搭建的房屋,而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范围,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元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