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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庆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庆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庆柱。上诉人赵庆柱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告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庆柱称李宝华违章搭建的房屋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李宝华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拆除违章搭建的房屋。赵庆柱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要求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庆柱诉讼请求的实质为要求李宝华拆除违章搭建的房屋,而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范围,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元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