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行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崇西诉华阴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华阴行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王崇西,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王崇西的起诉状,要求制止华阴市公安局2001年3月26日出具的字(2001)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行政不作为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2001年3月26日华阴市公安局字(2001)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崇西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鸣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严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