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天执字第0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春林与陈健、瞿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林,陈健,瞿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00228-2号申请执行人:许春林。被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瞿巧萍。申请执行人许春林与被执行人陈健、瞿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4日依据本院(2010)天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万元及利息,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瞿巧萍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长红住宅小区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天秦房地权2007字第026号、土地证号为天秦国用2007字第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行人瞿巧萍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长红住宅小区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天秦房地权2007字第026号、土地证号为天秦国用2007字第0**号)。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