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贪污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安居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火力二委。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3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维、马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注册登记成立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主要经营日用杂品、小家电电器、电料零售。2010年12月,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取得了哈尔滨道外区宏烨电器出具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授权书,并持该授权书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办理了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家电下乡销售备案手续,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代为审核并垫付销售家电下乡补贴。周某某在经营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过程中,为了追求销售利润,在明知家电下乡产品是面向农村户口人员补贴的情况下,将美菱液晶电视、海尔电热水器等家电按下乡产品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城镇户口的购买人,再借用或向他人购买农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向财政部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经查,周某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人民币24102.95元。该部分补贴资金被周某某用于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经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被侦查部门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办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套取家电补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注册登记成立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主要经营日用杂品、小家电电器、电料零售.2010年12月,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取得了哈尔滨道外区宏烨电器出具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授权书,并持该授权书到富拉尔基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办理了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家电下乡销售备案手续,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过程中代为审核并垫付销售家电下乡补贴。周某某在经营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过程中,为了追求销售利润,在明知家电下乡产品是面向农村户口人员补贴的情况下,将美菱液晶电视、海尔电热水器等家电按下乡产品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城镇户口的购买人,再借用或向他人购买农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向财政部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经查,周某某违规申报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人民币24102.95元。该部分补贴资金被周某某用于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经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被侦查部门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成年人。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检察院对财政局因家电下乡拨给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102.95元予以扣押。4、个体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是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业主。5、哈尔滨市道外区宏烨电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授权书,证实哈尔滨市道外区宏烨电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给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授权书,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是家电下乡指定代理商店。6、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档案,证实2009年至2012年周某某开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登记表的情况及申报恒通日杂商店的情况.7、《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家电下乡办2009-63号)的文件,证实关于商务部和财政部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情况;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家电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受委托从事家电下乡工作的说明:我省家电流通企业销售网点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特许经销资格,在国家商务及财政等部门监督之下履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落实工作相关职责;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指定店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发放补贴资金行为性质的说明:销售网点依据规定进行代理资格审核及资金垫付发放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黑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出具的关于我省执行家电下乡政策相关问题的说明。综上,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销售网点依据规定进行代理资格审核及资金垫付发放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行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8、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所需的申报材料,证实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和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等地冒领家电下乡补贴款的情况。9、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财政局的拨款回单及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收款收据,证实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财政局拨给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的补贴款情况。10、周某某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明细,证实周某某得到非法补贴人民币24102.95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于2014年11月12日的证言,证实富拉尔基恒通日杂商店在碾子山叫于某某的手里买了农村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一部分借亲戚的,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事实。2、证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在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我没有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借过别人。3、证人蒋某于2014年3月31日的证言,证实我是在三、四年在富拉尔基区国美电器商场买了1台澳柯玛冰箱,是用了家电下乡补贴,我没有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借过别人。4、证人卢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的证言,证实我是卢某某的女儿,2012年4月29日,卢某某因为意外受伤一直在哈尔滨市住院治疗,到现在也没回来,据我所知她在2012年买过一台电视机,具体是什么牌子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她在哪购买的这台电视机,她没有在购买别的产品,她的身份证应该是没有借给过其他人,她的户口和我的户口落在一起,户口本一直在我手里,从没借过其他人。5、证人夏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是村委会委员,任村里的治安员,我没听说过有村民去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什么家电产品,我认识颇某某,她是我的舅奶,我经常去看她。她在2012年就去世了,她生前和她的女儿曲某某在龙江县黑岗乡生话,据我所知她是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我去她家的时候根本就没看到过什么新的电器,她应该没有把身份证或户口本借过别人。郭某某她是我们村的人,已经快80岁了,但是她搬到碾子山区里跟她女儿住了,已经很多年了,我们联系不上她。6、证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用自己身份证和户口买过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我的亲属或者朋友也没有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电视机,最近几年我没有把身份证和户口借给过其他人。7、证人王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的父亲,他今年85岁了,已经瘫痪了好几年了,他一直和我生活在一起。我没有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我也没有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买过电视机,最近几年没有把王殿忠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借给过其他人,他的身份证一直锁在箱子里,谁也不借。8、证人房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没有用自己身份证和户口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我的亲属或者朋友没有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电视机,最近几年没有把自己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借给其他人买过家电。9、证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没有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买过家电,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我或我的家人没有把我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借给过别人。10、证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没有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买过家电,我没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我或我的家人没有把我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借给过别人,林某某是我岳母,她2012年就去世了,林某某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她也没有将身份证、户口本借给过其他人,张某某是我家老邻居,他离开齐齐哈尔市很多年了,他也不可能在这边买家电了。11、证人马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马某某是我的爷爷,他去年去世了,他没有用他的身份证和户口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我的亲属或者朋友没有用马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买过电视机,最近几年我没有把马某某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借给其他人买过家电,马某某生前一直都跟我和我的父母一起生活,我们家里人没有把马某某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借过别人。12、证人姜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姜某某是我弟弟,他去佳木斯打工了,走了有十年了,他的家里人也都跟着去佳木斯了。他们走了这些年就春节回来过几次。姜某某家里人没有在龙华村居住的了,我刚才打电话问了一下,他说从来没有用自己身份证和户口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他的亲属或者朋友没有用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电视机,最近几年姜某某没有把自己的户口或者身份证借给其他人买过家电。13、证人马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我姥爷,他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他应该没有把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借给过其他人。14、证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哥哥,他去鸡西打工了,走了有两三年了。他的家里人也跟跟着去鸡西了,他们走的这几年一直都没回来过,他家里人没有在龙华村居住的了,刘某某从来没有用自己身份证和户口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下乡补贴产品,他的亲属或者朋友没有用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电视机,最近几年刘某某没有把自己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借给过其他人买过家电。15、证人薛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没有买过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家电,我没有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买过家电,我或我的家人没有将我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借给过别人。(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的周某某的供述于2014年11月13日的供述,证实周某某让儿子高某在碾子山购买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领下乡家电补贴的事实。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的供述,证实周某某在亲戚朋友处借过农村身份证和户口本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办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套取家电补贴,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某某作为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办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24102.95元,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主动上交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4102.9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办案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艳华人民陪审员 范秀红人民陪审员 高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涛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