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伟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王伟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锦,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伟卓,男,汉族,农民。原告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锦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