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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朱某。被告:方某甲。原告朱某为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临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现在高校就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在女儿5岁后,被告长期离家,对家庭未尽到应有的义务。3年前被告又以投资做生意为名离家至今,对家庭不闻不问,期间原告曾多次请求被告回家好好过日子,但被告一再拒绝。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某与被告方某甲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原告朱某曾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台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