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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毅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毅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卫医罚字(2014)4W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胡毅萍发出行政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胡毅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劲松审判员  彭扬波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