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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欧均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豪光,潘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欧均祥,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吴豪光,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志雄,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吴豪光申请执行潘志雄仲裁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广州市番禺裕翔塑料制品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案外人欧均祥以本院查封的广州市番禺裕翔塑料制品加工厂的机器设备属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欧均祥以其已与吴豪光、潘志雄达成三方和解协议,吴豪光已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欧均祥已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吴豪光、潘志雄达成三方和解协议,且吴豪光已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欧均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属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欧均祥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卫芳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兰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