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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文滨与被告岳志学、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滨,岳志学,王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783-1号原告刘文滨,身份证号码230119197502231336,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十七委九组。被告岳志学,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02281510,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海沟村三组。被告王红梅,身份证号码230181198505093728,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市区料甸镇海沟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滨与被告岳志学、王红梅一案中,原告刘文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红梅在本院申请执行岳志学案件的执行回款50万元。并已提供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红梅在本院(2015)阿执字第2044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被告岳志学的执行款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金薇薇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黑A858**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金薇薇保管、使用,不得转卖、抵押、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