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华容县胜峰乡政府、华容县胜峰乡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华容县胜峰乡政府,华容县胜峰乡居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胜峰乡毛家巷村*组。被告华容县胜峰乡政府,住所地华容县胜峰乡墟场。法定代表人杨文革,乡长。被告华容县胜峰乡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容县胜峰乡墟场。法定代表人谯国辉,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华容县胜峰乡政府、华容县胜峰乡居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因本案涉及劳动争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