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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申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士江与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士江,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柏明新,李贤明,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士江,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龙邦租赁站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红艳,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龙邦租赁站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琴文,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聂志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发,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柏明新,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山东省章丘市。原审被告:李贤明,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邹平县。原审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福同,职务不详。原审第三人: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段好东,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士江因与被申请人章丘市劳动建筑安装公司,原审被告柏明新、李贤明、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鑫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士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