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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建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刘斌,孙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文,女,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中辉,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中辉的存款70000元。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7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中辉之妻张勤的存款7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辉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辉之妻张勤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