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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培宪诉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宪,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昆睿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483号原告马培宪,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那,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彦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5层601。法定代表人龚玉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微,北京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培宪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装饰公司)、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昆睿中和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所对应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其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未提出反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中建一局装饰公司和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昆睿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