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商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蒋俊芳与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芳,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兔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157号原告蒋俊芳,。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兔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兔红。原告蒋俊芳诉被告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兔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俊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4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杨忠毅人民陪审员 刘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