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09-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与李惠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瑞宜,韩冠畴,刘方娟,廖德丞,陈碧兰,黄文伟,周超光,郭彩虾,岑文科,李惠红,周海山,黄红梅,谢雪英,张绍永,陈秀兰,丁九英,魏勤桂,罗雪梅,丁桂才,戴秀枚,明四海,陈练娴,罗宇,颜凡举,刘和英,陈其祥,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09-1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瑞宜。(180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冠畴。(181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娟。(181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德丞。(181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碧兰。(181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伟。(181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超光。(181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彩虾。(181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文科。(181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红。(181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山。(181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红梅。(182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雪英。(182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永。(182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兰。(182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九英。(182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勤桂。(182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雪梅。(182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桂才。(182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秀枚。(182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四海。(182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练娴。(183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宇。(183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凡举。(183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和英。(183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祥。(1834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民。上诉人谭瑞宜等26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26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14-234、24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谭瑞宜等26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瑞宜等26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瑞宜等26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连亮 ( 兼)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