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某某及维吾尔语翻译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4时25分许,被告人阿布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超市,撬开门锁进入超市店堂内,窃得收银柜台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钱箱一只、永久牌TDR911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及白酒、香烟等财物后逃逸。经鉴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41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阿布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布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阿里木·艾山、马永皓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收银员汇总报表、购车凭证及执照,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伊宁县温亚尔乡上温亚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阿布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