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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王绍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国,王绍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被执行人王绍柱。原告朱建国与被告王绍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王绍柱应付原告朱建国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王绍柱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故原告朱建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7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