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初字第81号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南京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顾成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朱民,男,1957年4月30日生,汉族。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来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科林环境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国荣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