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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旅游局因与闫锐明、尹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铜峡市旅游局,闫锐明,尹永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青铜峡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闫锐明,男,1966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申请人:尹永春,男,1977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申请人青铜峡市旅游局因与被申请人闫锐明、尹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闫锐明所有的宁C-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并以该局所有的宁CU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锐明所有的宁C-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