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春玲与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玲,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许春玲,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许春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灞劳人仲案字(2014)239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许春玲支付案件款1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案件款12000元及执行费8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灞劳人仲案字(2014)23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