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与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76号原告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珙县下罗乡秧田村六社。代表人赵申文,该石粉加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正宏,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延伸段大转盘。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与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的盐孝公路改建工程款27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珙县下罗乡秧田村申文石粉加工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珙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给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盐孝公路改建工程款27万元(大写:贰拾柒万元正)予以扣留,并交由珙县交通运输局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