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郑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