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郑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