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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鲍水珍与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水珍,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鲍水珍,女。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贤,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鲍水珍与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136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鲍水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鲍水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劳人仲裁字(2014)第105号仲裁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