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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某霞与李广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霞,李某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38号原���胡某霞。被告李某宁。本院在审理胡某霞与李某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霞于2015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某霞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