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某霞与李广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霞,李某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38号原���胡某霞。被告李某宁。本院在审理胡某霞与李某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霞于2015年5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某霞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