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子坤、张海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子坤,张海堂,张秀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0566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超,该公司职工。被告:胡子坤,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张海堂,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张秀勤,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子坤、张海堂、张秀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胡子坤、张海堂、张秀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