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神丽芳与李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丽芳,李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86号原告神丽芳,女,汉族,1938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李冠心,女,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原告神丽芳诉被告李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冠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丽芳诉称:2013年5月19日,被告因资金欠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冠心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冠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5月30号还款。被告李冠心在借据上签名处捺印。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如下: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3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钱说要买车,一个星期后归还,原告在百花广场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并在银行门口将现金当场交给被告。2013年5月19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亲笔写下借据并在签名处捺印。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冠心向原告神丽芳借款2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予以证实,因涉案借款金额较小,且原告对现金交易的过程亦在庭审中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描述,可以认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已经完成款项交付义务,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现还款期限届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冠心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神丽芳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冠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