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甘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甘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69-1号原告曾某,男。委托代理人刘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晓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甘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6日以本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李卫强二〇一五��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海刚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