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5号原告刘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庞征浩人民陪审员 王文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