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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志礼与XX、孙建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礼,XX,孙建超,孟庆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许志礼,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顾楠波,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建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孟庆举,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礼与被告XX、孙建超、孟庆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