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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蔡晓明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蔡晓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盛岸西路668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蔡晓明。上诉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五洲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晓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庆姝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