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蒲胜平与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胜平,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蒲胜平,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蒋雪萍,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建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胜平诉被告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蒲胜平负担。审判员 李昀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